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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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实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抚养权案件中的体现。1989年,联合国首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基本原则。它强调,“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即当儿童利益与父母利益等相冲突时,优先保护儿童利益。比较法上,在德国,以“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指导,父母抚养子女时必须一致为子女最大利益,给付抚养费时必须考虑子女最大利益,子女交往权的行使必须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限,子女最大利益受到危害时法院可采取救济措施。在瑞士,为保护子女利益,限制了父母的一些权力:父母一方不应有损害子女与另一方关系的行为,父母不关心子女则剥夺父母与子女的交往,为子女利益可限制与子女有血亲关系的人的交往,等等。
处理抚养权纠纷的原则: (一)二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父母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的除外。 (二)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双方均要求抚养的,必须举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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