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有利原则)。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不利原则)。离婚纠纷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都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但审查侧重点却不同。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判由谁抚养孩子要遵循抚养有利原则,即由谁直接抚养孩子对其今后的成长、学习、生活更为有利。同时,法院既要从双方的品德性情、教育和健康状况、家庭及亲友环境、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各方面作出综合判断,又要兼顾男女双方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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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3.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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