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公司的权利一义务由后来的承接者继续享受。如果是公司设立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包括改制,决定撤销的单位有责任处理相应的权利义务。 从你说的情况看,虽然注册时是“全民”但实际上早已不是全民了,至少是有你个人投入的资金形成的财产。所以,后来的公司的性质应该做相应的变更。不可能是“自行解体”。另外,脱钩,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如何处理的?你也没有说。 本律师熟悉公司法和公司业务,退休前担任公司领导多年,有丰富的经验,愿意为你提过服务。
针对公司改制后的性质,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国企改制后的企业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国企改制后其性质已不再是纯国有企业,也不是纯私有制企业,其主人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行使最高权力。股东以持有股权数进行投票决定公司的重大事务。
分支机构不是分公司.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公司”;而由非公司企业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称为“分支机构”。在实践中,常常会把两者混淆。两者的概念也是有所不同的。分公司是相对总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内部管辖关系所作分类,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但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相对整个企业而言的,是指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分行、营业部、门市部、办事处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