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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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通常情况下,条件是:第一、可以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第二、可以用简易程序的审级;第三、可以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四、基层法院可以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后同意的,可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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