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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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通常情况下,条件是:第一、可以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第二、可以用简易程序的审级;第三、可以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四、基层法院可以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后同意的,可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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