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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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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承认犯罪行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三)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金额为上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人员平均年薪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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