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
适用简易程序的积极条件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只是在程序上较普通程序简易。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必须符合以下几项: 1、争议标的不大 适用简易程序得案件往往都有对争议标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争议金额应在一定的数额以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而《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案件简单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简单意味着对该纠纷易于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即易于进行审理。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有些案件虽然超过了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标的,但由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也同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 所谓双方当事人默示同意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对简易程序的适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规则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标的金额时,即适用简易程序。而书面同意是指在争议金额超过仲裁规则所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得情况下,也仍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64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本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 四、被告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没有异议。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程序。根据我国《》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上是简易程序适用的积极条件,简易程序还存在消极条件,即不得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以下五种情况不可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635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4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