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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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申请保全的程序为: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人民法院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立即开始执行。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为: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执行法院应当向债务人发出冻结债权执行裁定和履行通知书。如果债务人自收到通知后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查封、扣押等方式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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