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即只要客户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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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2.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甚至破产清算的; 3.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
1.债务人涉诉多、金额大,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丧失偿债能力; 2.债务人预期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 3.债务人偿债能力恶化,预期违约,未恢复履行能力未提供担保的; 4.债务人欠债多起,丧失商业信誉,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让债务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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