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如果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和第三方还有到期的债权关系,而且作为债务人的第三方有财产可供执行,那么法院就能直接对第三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债权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甲有限公司向乙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到货后,甲有限公司未能偿付货款,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确定甲有限公司偿付乙有限公司货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在法院执行期间,甲公司因未能按时进行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查,甲有限公司的股东有王某、陈某、丁某、贾某。现法院是否可以根据乙有限公司要求作出裁定追加王某、陈某、丁某、贾某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债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于2001年11月1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1)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2)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由清算组承受原企业的权利义务。(3)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4)如果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对债务进行清偿,如果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的,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仅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清算后不应再承担责任!根据你说的情况来看,如果没有依法清偿的,法院可以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1、催收货款要“先下手为强” 21世纪的今天,做事要讲求速度,速度是做事成败的关键因素。收款人收款也要先下手为强,捷足先登。因为顾客的资金总是有限的一定要赶在竞争对手之前将货款收回。 2、催收货款“计算要迅速、熟练” 收款是一个数字游戏,不同阶段应收账款的数目,收款人要心中有数。对于应收账款的计算不只要快而且要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干赢得时间,赢得顾客的信赖,顺利收回货款。 3、催收货款要“准备零钱” 有时应收账款的数目并不像几千、几万这样整,而是有零有整,比如应收账款是3280元,如果顾客给支付了3300元,必需找还给顾客20元。这就需要随时准备好零钱,不要让顾客找到理由而延期付款。 4、应收账款数目要正确 收款人一定要明确应收账款的数目,收款要正确,如果应收账款的数目与对方应付账款的数目不符,少收了货款,会给公司造成损失多收货款会影响自己在顾客心目中的形象。所以收款数目一定要准确。 5、催收货款“依照规定执行” 收款时一定要依照公司的规定来执行,绝对不能私自给顾客延长还款期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3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2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