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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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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向第三方借外债,第三方如果知道夫妻之间有AA制的财产约定的,第三方只能向借钱者主张,如果夫妻中借钱的哪一方不还钱,第三方起诉也只能以借钱者为被告起诉。 2、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其中一方向第三方借钱,第三方不知夫妻双方有AA制的约定,那么第三方可以向夫妻双方索债,如果不还,第三方可以以夫妻双方作为被告起诉,以夫妻的共同财产返还。 3、但夫妻中一方没有借钱的这一方想要不还钱,那么首要的就是举证证明第三方对于夫妻之间有AA制的约定是知情的,这要没有借钱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保全第三人债权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偿还本案债务人。第三人要求赔偿的,由人民法院存款。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有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参与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的人。当确定转让方是否可以增加为第三人时,第三人需要具备以下特征:1。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对象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诉讼开始后,案件审理结束前,必须参加诉讼。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的转让方符合上述条件时,即其参与诉讼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法律利害关系,可以增加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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