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不来参加公司会议,已经书面通知了还不来,无权起诉,按公司章程决议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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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所以,当股东拒绝参加股东大会的,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处理,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可视为放弃权利。
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下的处理。章程有规定且不违法的,可以参照章程办理。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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