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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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在工伤赔偿后能提起侵权诉讼,在不重复的范围内要求侵权赔偿。如果劳动者先申请侵权赔偿的,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再予以支付。
不可以。工伤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起诉要先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去法院不受理的。出现工伤要把住院的所有手续留存好,交通费单据等也要留好。出院后要去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拿到工伤证以后在申请工伤级别鉴定。拿到鉴定结果后在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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