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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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工伤赔偿后,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工伤赔偿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伤赔偿诉讼的流程为: 1、就工伤赔偿事项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2、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一审判决不服的,15日内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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