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5月15日法释〔2001115号)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必须同时具备三种情形:一是爆炸物的来源不合法,是非法的,二是必须明知是爆炸物,三是爆炸物是属于他人的,自己仅仅是为他人存放。司法解释将“非法储存”的含义作缩小解释,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明知是他人非法”。 你的行为应当不能构成此罪。但你必须证明确实是拾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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