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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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休息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法定节假日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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