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例如,在学校组织活动时,管理或急救方面没有问题,但如果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极易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发生事故的,就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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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 1、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3、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4、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 5、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6、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7、积极参加学代会各项议程,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代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意见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8.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学代会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申诉权:在罢免学代会代表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 1、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3、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4、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 5、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6、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7、积极参加学代会各项议程,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代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意见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8.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学代会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申诉权:在罢免学代会代表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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