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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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三种情况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以下情形发生的,国家赔偿不会负责任: 1、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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