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邮政法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一)平常邮件的损失; (二)由于用户的责任或者所寄物品本身的原因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 (三)除汇款和保价邮件以外的其他给据邮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 (四)用户自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之日起满一年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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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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