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
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