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
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
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4、保证责任因保证
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6、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7、债务或担保
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8、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
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