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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老人的继承权

2022-04-26 18: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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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6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台湾民法规定,第一顺位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如子女、养子女属之。第二顺位为「父母」,第三顺位为「兄弟姊妹」、第四顺位为「祖父母」。有先顺位的继承人存在时,后顺位之人自无继承权。而配偶则一定有继承权,所差别者,为与不同顺位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时,其得继承遗产之比例(即所谓的应继分)会有不同。 在中国遗产继承顺序为:1、配偶、父母、子女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无论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您都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本律师认为您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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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大陆《民法典》规定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赵丽律师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申请台湾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明;台湾省户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户籍登记全部抄本;被继承人和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产权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立的遗嘱;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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