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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大陆《民法典》规定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请台湾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明;台湾省户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户籍登记全部抄本;被继承人和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产权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立的遗嘱;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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