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一国两制政策,对港澳台适用当地的法律。 其次,台湾的民法关于继承的规定,应该不会是三年后才能申请遗产,这显然不符合法理,请详细咨询当地部门后及时办理。 最后,在当地没有继承人的,应该会有个3个月公告期,而非3年,继承人应当及时申报,以免贻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仅供你参考,具体规定还请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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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而大陆《民法典》规定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大陆对在大陆的港澳人犯罪有刑事管辖权。虽然港澳依据属人原则对这些人犯罪也有刑事管辖权,但根据属地原则优先,大陆对港澳人在大陆的犯罪有管辖权。 其次,对港澳人来大陆犯罪的刑事司法适用根据大陆刑法进行。在定罪上,对港澳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大陆刑法未规定犯罪的,不为罪港澳刑法未规定犯罪,而大陆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应依法认定犯罪港澳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规定为犯罪,依大陆刑法定罪。在量刑上,应依照我国刑法量刑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对在大陆犯罪的港澳人量刑要体现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政策,对极少数情节严重、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尤其是重大集团犯罪的首犯、主犯,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要适当考虑判决对港澳民众的影响。 最后,港澳人在大陆犯罪后逃回港澳的,大陆要根据与港澳已建立的刑事司法协助关系向港澳警方提出缉捕和移送要求。在程序上,缉捕和移送要求的提出要充分考虑既往实践实体上,缉捕和移送要求要以犯罪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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