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15日被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档案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出具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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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如下: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一步是在正文的正中间写明标题;第二步是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比如说姓名、年龄和地址;第三步是明确合同具体的解除事项;最后是用人单位的盖章,并明明确具体的时间日期等。
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包含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入职时间,解除时间等,最后写明日期,加盖单位印章。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生效,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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