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那么,什么叫做“克扣”呢,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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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被单位克扣,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他。
劳动者工资被单位克扣,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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