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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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誉、肖像等行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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