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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样的

2022-04-20 2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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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20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 讼的,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 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 理。 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 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 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 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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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世龙律师

上海靖予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以本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为他人侮辱、丑化死者的名誉、肖像等行为精神上受痛苦的,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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