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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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认定法律规定如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职业病;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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