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被公司正式录用的所有员工(以考勤卡或上岗证及公司调令为准)。
三、
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C患职业病的;
D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当事人主管部门、公司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三方同时认定,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2、员工因工负伤,经综合管理部、当事人所在部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确认后按国家《工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与鉴证。
3、经三方鉴证确认为工伤,报(副)总经理审批后可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由综合部负责备案。
五、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当事人主管部门、设备安全检查小组及综合管理部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已参加“
意外伤害险”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以当地《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
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补偿标准如下: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备注已享受“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的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期间工资及待遇如表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1、已参加“意外伤害险”的员工以意外伤害险索赔条例及额度为准,根据其相关规定医疗费用由相应的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2、工伤申报及认定管理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以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社保机构支付。
3、暂时没有享受“社会保险”及“意外伤害险”待遇的员工,补偿标准如下: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不计,并
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不计,或承担1-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备注
1、已享受“意外伤害险”或“工伤保险”的公司不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期间工资及待遇如表执行。
2、表中“按责任分担”医疗费用的比列由当事人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及设备安全检查小组三方同时考察确定,且经(副)总经理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