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无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六)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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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证券公司所需条件如下: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营业场所和营业设施;其他条件。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设立证券公司需要有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公司注册资本合法、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合法、存在完善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场所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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