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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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机关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即为有效。
政府向企业借款的合同是有效的。当事人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时合同即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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