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其中,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 建议您申请一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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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病导致无劳动能力,不符合任何一类残疾评定标准,因此不能评残。残疾人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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