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程序是:1、申报2、初审3、公示4、上报5、鉴定6、审批具体步骤是:一是申报,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二是初审,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进行初审;三是公示,经初审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四是上报,经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五是鉴定,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病退和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六是审批,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具体等级参考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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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级伤残是指不能工作;三级伤残是指不能独立的生活;四级伤残是指,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活动的;五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可以自己独立进行;六级伤残是指不能做之前所从事的工作;七级伤残是指可以从事短暂活动;八级伤残就是日常活动有小部分受限;九级伤残指工作和学习能力就下降;十级伤残是最轻的,社会交往小部分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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