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对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以不受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条件限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根据《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擅自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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