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攀枝花市金沙明珠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租方:攀枝花市东区意昂商贸部(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条款,为保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双方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赁甲方位于金沙明珠大酒店一楼大厅面积为 20m2的门店。 二、租赁期限: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 三、租金 月租金(大写)叁仟陆佰元整(3600.00)。其中包含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房租的权利; (2)甲方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管理职责,对门店进行协助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门店随意拆动、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抵押担保。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自主经营的权力和遵守《租赁合同》的义务。 (2)乙方有对门店的财产、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若发生毁损、灭失、乙方照价赔偿。 (3)乙方应遵守市场的经营秩序、公共卫生、消防安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的义务,。 (4)乙方如需改造装修门店,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所投资装修的固定装潢设施、不动产,费用自理。 (5)合同期满后,甲方门店在继续租赁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的权利,并签订合同。 (6)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合法经营。 五、违约责任 双方若有违反合同约定责任、义务或其他违约情形之一者,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受害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本合同条款内容以及实际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合同签约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事宜: 。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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