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规格; (4)租赁物的技术性能; (5)对租赁物的检验方法; (6)租赁期限; (7)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当注意,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其区别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其租金往往高于一般的租赁合同; (8)币种。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引进外资,解决国内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国家的币种和货币政策差异很多,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应当约定交易所采用的结算币种; (9)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然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面,出租人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融资人的角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仅仅是其一种投资方式,租赁物使用价值对其自身意义不大;另一方面,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购买机器设备等租赁物资金不足的困难,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意义巨大。因此,当租赁期间届满时,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各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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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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