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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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认定程序的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依法提出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时效法律依据: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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