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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子登记于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11-17 18: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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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7 回复

专业分析:

一、房屋虽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俩人结婚后,该房产当然也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对房屋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三、购房时两人尚未结婚,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时一般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四、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五、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般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来进行分割,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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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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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房产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则房屋所有权归该成年子女,与第三人无关。 因此,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依法分割。 但是,如果其中一方认为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提出该观点的一方拿出相关代持房屋的证据以及夫妻之间或者是夫妻和孩子之间就房屋权属约定的相关证据,来证明子女仅是代持,而并非房屋真实的权利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 就房屋权属的代持协议及其相关的聊天记录和录音等、房屋的出资材料、房屋的一切材料由谁保管、支付能力、以及房屋由谁实际居住等证据,同时,双方的协议还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此时,若法官支持了代持的观点,那么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予以解决,或者离婚后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另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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