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免征增值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减免税项目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3.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4.制种企业在规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的种子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7.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增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 8.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9.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规定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税,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0.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 1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1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1.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②按次纳税,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四)、其他有关减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提示】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应注意的问题: (1)形式——书面形式。纳税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 (2)程序——备案。纳税人提交书面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审批。 (3)时间——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范围——要全面放弃免税权,不得有选择的放弃。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3.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5.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1)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2)用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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