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如下:(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3)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4)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6)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7)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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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标准住宅免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普通住宅标准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第026号)第五条规定掌握,即普通住宅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对于上述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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