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一码头工程,采用fidic合同条件。招标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规定钢筋由业主提供,投标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标书后,业主发现他的钢筋已用于其他工程,他已无法再提供钢筋。则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师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报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钢材的价格。自然这封信作为一个询价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复,提出了各类钢材的单价及总价格。接信后业主于1980年6月30日复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报价,并要求承包商准备签署一份由业主提供的正式协议。但此后业主未提供书面协议,双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谈,也未签订正式协议。而业主认为承包商已经接受了提供钢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却认为业主又放弃了由承包商提供钢材的要求。待开工约3个月后,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钢材,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业主的钢材应该进场,这时候才发现双方都没有准备工程所需要的钢材。由于要重新采购钢材,不仅钢材价格上升、运费增加,而且工期拖延,进一步造成施工现场费用的损失约60000元。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但由于在本工程中双方缺少沟通,都有责任,故最终解决结果为,合同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
针对新加坡一码头工程采用的是() 合同条件, 业主如何订立外钢材合同?,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订立口头合同的有效条件是: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先决条件之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