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的确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首先,以真实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王先生却用虚假的姓名和身份证代替,明显与之相违。其次,你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你隐瞒真实身份,用其弟弟的姓名、身份证与公司签约,致使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反真实意愿作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再次,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虽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关键还必须以该劳动关系合法或者不属于劳动者的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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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证件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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