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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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与派遣单位协商解除;提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派遣单位解除,以及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除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其他。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仲裁劳务派遣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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