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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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对于离婚需要携带的证件材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分为以下两个情况的: 1、对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其夫妻双方带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准予离婚且发放离婚证。 2、对于诉讼离婚,其当事人带离婚起诉状到其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其当事人要携带其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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