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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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手续时,双方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四、个人近期免冠照片。
办理离婚需要的证件如下: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夫妻双方要各自提交两张两寸的单人上半身的照片,而且要免冠彩色的并且是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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