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或者其他责任。商品在包修责任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更换或者退货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经营者无相同型号、规格商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经营者承担包退责任的,应当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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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是指零售企业对售出的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三包”期限:7日之内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产品售出后十五日内不履行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更换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制造厂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天未提供备品备件和修理的;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保证在产品停止使用后5年内供应符合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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