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物的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且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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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交纳空置物业费。
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 1、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交纳空置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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