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有物的处置,按照法律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共有人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且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4、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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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对空置房的规定:首先已竣工但未出售或未按时交给物业的空置房,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其次未装修入住或入住后因其它原因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物业费按合同约定的70%缴费;最后各地物业对于空置房的管理不同,具体以当地相关部门确定。
法律对财产共有的规定如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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