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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费部分单位不报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工伤不能报销的费用,需要根据其情形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合理产生的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但规定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如: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五至六级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第二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的自费项目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也不属于单位支付的部分,谁产生谁支付(如:人为产生的超标准的自费医疗费用等),由签字人支付,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无签字医院产生的,按照规定由医院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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