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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

2022-11-08 22: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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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8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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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 (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 (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 (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建筑物作出合格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将未验收建筑物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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